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要求,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以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徐汇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风、政风、行风(下称“三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徐汇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2、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工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
3、坚持“三风”并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三风”建设与完成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据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各部门工作职能进行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组织领导
5、成立教育系统“三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局长、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工委委员、副局长和局班子成员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工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党工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组织干部科、宣传统战科、监察室和审计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责任内容
6、党工委书记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局长对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风”建设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1)每年专题研究、分析“三风”建设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召开专题大会,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针对倾向性、典型性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2)组织干部、党员和广大教师学习“三风”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纪律和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全体干部、党员和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健全、完善和执行教育系统“三风”建设的各项制度;
(4)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三风”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6)履行监督职责,对“三风”建设情况和下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支持监察和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负责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并及时汇报廉政谈话情况;
7、教育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三风”建设承担共同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1)分析本单位“三风”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学校文明单位创建,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2)组织党员、全体教职工学习“三风”建设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党风、政风、师德师风建设;
(3)制定“三风”建设的相关制度,层层分解,岗岗有责;
(4)完善监督制度,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5)积极配合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进行专项调查和处理;
(6)发挥本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作用,支持他们依据职责开展工作。
五、责任分工
8、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三风”建设承担责任(详见附件一《2008年徐汇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领导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分工》)。
9、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局机关、机构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牵头负责各专项工作(详见附件二《徐汇区教育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部门分工》)。
六、责任考核
10、党工委负责对机关、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执行“三风”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11、教育纪工委要依靠党建督导室和各基层党组织协助教育党工委做好“三风”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育党工委、区纪委报告。
12、教育系统各级党政班子、领导干部要把执行“三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学、述廉报告的内容,负责地向组织报告。
13、对各级干部落实“三风”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责任追究
14、责任追究坚持依据事实,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严格程序,集体决定;惩前毖后,惩教结合的原则。
15、责任追究的程序:由事发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查清情况;按照责任管辖关系向上一级或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发的经过、原因和结果、责任和处理意见;党政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的事项移送教育纪工委、监察室调查处理;需要由党工委组织干部科进行处理的事项移送组织干部科处理。
16、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上级关于”三风”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三风”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损害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转移、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设置“小金库”或帐外帐的;对部门或下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闻不问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上级领导对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各单位班子成员对所属部门及人员发生违法和严重违纪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领导干部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7)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8)其他不履行“三风”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17、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免责或减责由上级纪委视情另议。
18、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教育纪工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八、附则
19、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机构和所属各单位。区域内中小幼各单位参照执行。
20、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三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徐教委〔2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