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徐汇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徐汇区普教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区委、区府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以及各项工作部署。
2、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职、谁主管,谁负责;依据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各部门工作职能,合理分解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的作用,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每项工作有主管领导、有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有责任部门或单位、责任人,把齐抓共管的要求落实到实处,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上,要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抓住领导干部决策、用人、用钱等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切实在建立廉政预警机制、健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上下功夫;在外部监督上,要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加强教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力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重点抓好校务公开。
二、责任内容
1、党工委、教育局及各职能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党工委、教育局及各职能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机构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党工委、教育局坚持每年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总结、讲评和部署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工委要组织教育党校不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教育局各单位各部门在近期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办法和贯彻意见,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各单位各部门正副职干部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并抓好落实;分管者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3)各单位、各部门每学期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4)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党工委、教育局要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相应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责任考核
1、党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党工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区委区纪委。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一项重要内容。
4、纪工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责任追究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2、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干部部门实施。
(2)通报批评,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由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干部部门实施。
(3)组织处理,调离,责令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党工委决定,组织干部科负责实施。
(4)纪律处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或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予以免职。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则视情节轻重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其非法收益应予以追缴。
(6)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给予党纪处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领导干部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转移、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违反综合预算管理规定,挪用专项资金作奖金等福利性支出的;设置“小金库”或帐外帐,擅自销毁会计凭证帐册的;将财政性资金拆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对部门或下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闻不问,或对部门投资后存在的风险放任不管,造成损失的;与所办经营性经济实体存在“明脱暗不脱”的情况,并在企事业单位列支奖金、津贴及保险费用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则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追究自查情况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按下列要求报送:
(1)责任人为党政组织的,报教育党工委并报教育纪工委;
(2)责任人为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报教育党工委并报教育纪工委;
(3)责任人为其他干部的,报教育纪工委;
3、对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立即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按规定报送。
4、党政组织在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中,应当区分责任人不同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初步核实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本系统各单位党政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教育纪工委发现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