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路小学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聘用学校教导处、总务处的中层干部成员,学校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成员的选拔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团体的领导干部成员的选拔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选拔聘用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任劳任怨,努力工作,成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组室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胜任履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和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经历。
(三)提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提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副职的,应当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作三年以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总务主任一般应当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五)提任的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应当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
第八条: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可以从教师中直接选拔聘用,总务主任也可以从学校总务处工作人员中选拔聘用。
三、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支委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
(二)学校党支部全体支委成员;
(三)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
(四)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
(五)民主党派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学校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务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组织组织委员或人事干部负责操作。
第十六条:由学校校务会议根据党组织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校长在综合研究、讨论情况并与党支部书记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后,由校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进学校中层干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务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最后由校长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学校校务会议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成员人选,可以由校长与党支部书记取得共识后,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四、考 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人事干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
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聘用建议方案,向学校校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二)民主党派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民主党派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等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等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学校党支部书记最后在考察结论材料上签字,对考察材料负责。
五、 酝 酿
第二十九条: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岗位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校务会议、党支部、中层班子等范围内进行。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校长提名,党组织负责考察,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第三十二条: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集体充分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三十三条: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一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则暂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者人事干部,逐个介绍中层干部岗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各自发表意见,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后,由校长决策,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七、任 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教导处、总务处正副职等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提拔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的,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学校中层干部等职务实行聘任制。教导处、总务处正副职务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两年,可以连续聘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每个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十条:对决定聘用的干部,由校长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一条: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校务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根据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进行限定。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男57周岁、女52周岁。年龄到限后,一般不再继续担任现职,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表现和实际能力,可以继续留用。
第四十三条:对年龄到限,不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指教导处、总务处等岗位),根据其在职期间表现,可以保留其中层干部的待遇,协助学校进行带教、教研、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公开选择、竞争上岗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的方式之一。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中层干部岗位逐步实行公开选择、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择、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开选择、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回 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学校校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学校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聘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十一、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中层干部的相关待遇;
(二)不准以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代替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务会议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干部岗位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出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民主测评、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校务会议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校务会议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十二、 附 则
第六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对校内机构调整,增设岗位的干部选拔和聘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中路小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正确政绩观,使考核能够较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干部的实际工作,成为推进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发展的有效方式,建立以教职工评价为主、校级领导和自我评价相结合的三级考核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校级领导和工会主席另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1、三级考核、整体评价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连续评优、从严掌握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按德、能、勤、绩、廉的要求,分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党建工作五项一级指标(20条二级指标)考核。
四、考核方法:
1、年度考核采取教职工民主测评、校级领导考核与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教工民主测评:在全体教职工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校级领导考核:校级领导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
4、个人自我评价:按测评具体要求逐项进行自我评价。
5、党支部按要求:汇总以上考核意见并计算考核分值。
考核总分=教工民主测评总分的均值×60%+自我评价总分的均值×20%+校级领导考核建议总分的均值×20%。考核总分前三项的满分为100分,考核等次评定为“优秀”的,其得分一般需在85分以上(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5%以内)。考核等次评定为“合格”的,其得分不低于70分。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评定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6、其他:凡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上存在问题的中层干部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五、考核程序:
1、考核对象将述职述学述廉报告在校务公开栏张贴三个工作日。
2、考核对象在教职工大会上作“三述”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
3、校级领导对考核对象按照测评表具体要求逐项进行考核评价。
4、党支部按照测评表要求汇总以上考核意见,并计算考核分值。
5、考核反馈:
一般由正职以个别谈心的方式向中层干部反馈,并在校务会议和党支部范围内通报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同时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
6、结果运用:
A、考核结果作为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等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方可参加相应领导岗位的选拔与竞聘。
B、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党组织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C、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或当年为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D、考核工作结束以后,中层干部的考核材料存入学校档案。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自评表(表一)
考核单位: 干部姓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 价 标 准 |
评价等级 |
备注 | |||
优秀 5分 |
合格 4分 |
基本合格 3分 |
不合格 2分 | ||||
政 治 素 质 |
学习努力 |
努力学习政策、理论,学以致用,勇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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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针 |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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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准确 |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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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意识 |
坚持全局、大局、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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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能 力 |
制定计划 |
根据学校规划、计划制定分管工作的实施计划,师生认同,形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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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
参与并执行制度,对分管工作能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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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协作 |
团结协作,主动补台,维护领导集体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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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破难题 |
脚踏实地,勇于承担繁、难、重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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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 作 作 风 |
民主管理 |
支持、配合校务公开,规范程序,发挥教代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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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 |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工作扎实、办事务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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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配合主要领导抓好廉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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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律己 |
精神状态好,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自觉奉献,胸怀宽广,带好头、带好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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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实 绩 |
加强德育 |
重视德育工作,把德育渗透到学科教学和分管的工作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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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队伍 |
重视队伍建设,在分管工作中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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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改 |
重视教学改革,在分管工作中做到围绕中心,提高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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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色 |
配合校(园)长形成发展特色项目,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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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建 工 作 |
核心作用 |
主动依靠党组织,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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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先进 |
落实“三先”“三高”要求,完成党组织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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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 |
主动参与师德建设,配合开展有效的思想教育与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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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力强 |
关爱师生,主动配合党组织搞好凝聚力工程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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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于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2、填表人对中层干部的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对应的分值为:A=5分,B=4分,C=3分,D=2分,满分为100分。请填表人在相应的评价等级中打“√”。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表二)
考核单位: 干部姓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 价 标 准 |
评价等级 |
备注 | |||
优秀 5分 |
合格 4分 |
基本合格 3分 |
不合格 2分 | ||||
政 治 素 质 |
学习努力 |
努力学习政策、理论,学以致用,勇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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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针 |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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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准确 |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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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意识 |
坚持全局、大局、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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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能 力 |
制定计划 |
根据学校规划、计划制定分管工作的实施计划,师生认同,形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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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
参与并执行制度,对分管工作能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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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协作 |
团结协作,主动补台,维护领导集体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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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破难题 |
脚踏实地,勇于承担繁、难、重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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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作 风 |
民主管理 |
支持、配合校务公开,规范程序,发挥教代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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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 |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工作扎实、办事务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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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配合主要领导抓好廉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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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律己 |
精神状态好,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自觉奉献,胸怀宽广,带好头、带好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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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实 绩 |
加强德育 |
重视德育工作,把德育渗透到学科教学和分管的工作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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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队伍 |
重视队伍建设,在分管工作中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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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改 |
重视教学改革,在分管工作中做到围绕中心,提高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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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色 |
配合校(园)长形成发展特色项目,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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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建 工 作 |
核心作用 |
主动依靠党组织,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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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先进 |
落实“三先”“三高”要求,完成党组织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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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 |
主动参与师德建设,配合开展有效的思想教育与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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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力强 |
关爱师生,主动配合党组织搞好凝聚力工程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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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于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2、填表人对中层干部的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对应的分值为:A=5分,B=4分,C=3分,D=2分,满分为100分。请填表人在相应的评价等级中打“√”。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价表(表三)
考核单位: 干部姓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 价 标 准 |
评价等级 |
备注 | |||
优秀 5分 |
合格 4分 |
基本合格 3分 |
不合格 2分 | ||||
政 治 素 质 |
学习努力 |
努力学习政策、理论,学以致用,勇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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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方针 |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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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准确 |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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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意识 |
坚持全局、大局、责任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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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能 力 |
制定计划 |
根据学校规划、计划制定分管工作的实施计划,师生认同,形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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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 |
参与并执行制度,对分管工作能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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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协作 |
团结协作,主动补台,维护领导集体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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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破难题 |
脚踏实地,勇于承担繁、难、重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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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作 风 |
民主管理 |
支持、配合校务公开,规范程序,发挥教代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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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 |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工作扎实、办事务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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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配合主要领导抓好廉政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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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律己 |
精神状态好,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自觉奉献,胸怀宽广,带好头、带好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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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实 绩 |
加强德育 |
重视德育工作,把德育渗透到学科教学和分管的工作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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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队伍 |
重视队伍建设,在分管工作中有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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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改 |
重视教学改革,在分管工作中做到围绕中心,提高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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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色 |
配合校(园)长形成发展特色项目,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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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建 工 作 |
核心作用 |
主动依靠党组织,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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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先进 |
落实“三先”“三高”要求,完成党组织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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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 |
主动参与师德建设,配合开展有效的思想教育与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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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力强 |
关爱师生,主动配合党组织搞好凝聚力工程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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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表适用于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2、填表人对中层干部的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对应的分值为:A=5分,B=4分,C=3分,D=2分,满分为100分。请填表人在相应的评价等级中打“√”。
关于评选学校骨干教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人才强区”、“人才兴教”的战略方针,深入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进一步提升和打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以加快实现徐汇基础教育现代化步伐,现根据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决定组织06—08年度学校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关于评选学校骨干教师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公开评选过程,公开评选标准,公开评选结果,切实评选出“有抱负、有能力、有作为、有成绩”的骨干教师;坚持“评选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在培养和使用中不断促进教师健康发展;坚持“德才”兼备选拔人才的原则,既尊重“才”,更尊重“德”,以成为教育教学工作业务骨干,成为践行师德规范的中坚力量。
二、评选对象:
在编在岗教师都属于本届评选对象(中层干部除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1、 能自觉遵守《上海市中小学教师守则》,以及徐汇区教育局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并且
能够在社会、家庭、学校范围内发挥积极带头作用。
2、 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具有努力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思想,并在岗位上能取得比较显
著成绩,或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有比较突出表现。
3、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集体攻关意识,并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师德品位、业务水平、
工作能力等方面,能够得到广大教师的认可或好评。
三、评选办法:
1、 学校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按程序要求实施,具体负责对评选对象
业务情况的鉴定,或者根据需要可安排进行面试工作。
2、评选工作采用个人申报与学科组(学习组)推荐相结合办法,推荐则需由学科组(学习组)写明推荐原因,并由学科组(学习组)组长签名。
3、学校骨干教师的评选,根据2006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试行方案,安排名额为教师数的10%—15%,根据操作规程一般分学科进行评审评选。
四、评选程序:
1、 申报。申报人需填写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三份,反
映申报人近三年教育教学水平的文章或总结2篇,反映申报人近三年工作实绩的书面材料和荣誉证书。送申材料在10月10日前交学校评优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
2、 评审: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选名单,评优领导小组汇总材料交党
支部审核,再提出初选名单。评优领导小组进行第二次评审,并提出正式入选名单,然后递交党支部进行复核,再提出正式入选名单,10月底基本完成本次评选工作。
3、 公示:评优领导小组把学校党支部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校教育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
日,公示结束后于11月召开教工大会,正式公布06—08年度学校骨干教师名单。
五、管理措施:
1、 学校网站为骨干教师提供工作平台。平台应当建立个人风采介绍(简介);在学校教育、
课堂教学等方面的主要成果;以及近阶段在思考、研究或解决的主要问题。
2、 骨干教师除了正常参加校本培训之外,学校为骨干教师参加区教师进修学院培训,不断
提高理论素质、业务水平、研究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和提供力所能及帮助。
3、骨干教师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教育课题的研究,在年度内必须对一个课题进行结题,并以课题研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以课题研究促进自己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4、骨干教师每学年必须递交一份工作体会,反思一学年中的工作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
同时,每学年至少还要在学校一定范围内为老师举行一次公开研究实践课。
5、骨干教师每月享受一定津贴(到龄退休不再享受津贴),也可适当享受一定外出学习考
察活动,学校积极鼓励骨干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并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6、评优领导小组每学年对骨干教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骨干教
师给予提示、警告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可另外给予奖励。
本实施意见获得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同时,原来学校制定的骨干教师考核办法停止执行,《关于评选学校骨干教师的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