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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2010-12-02  作者(来源):校长室

吴中路小学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根据徐汇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徐汇区教育党工委、徐汇区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

3、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1、校级领导和校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要经常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要注重党风廉政制度和机制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推进校务公开;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管理制度。

3、严格按照《吴中路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的行业不正之风。对已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三、责任分工

1、党支部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支委会成员、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责任;校长对学校行政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领导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教导主任对教导处成员负直接责任,对分管条块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教学教导对教研组长负直接责任、对各教研组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德育教导对各年级组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总务主任对总务处的成员负直接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领导责任。教研组长对教研组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责任。

2、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状况、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监督责任。

四、责任考核

1、党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党支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考核范围,每年对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每年对党政领导和中层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3、党政干部、中层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负责地向组织报告。

4、对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责任追究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2、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干部部门实施。

2)通报批评,对单位或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通过公开通报或党内通报的形式进行批评。由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干部部门实施。

3)组织处理,调离,责令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党工委决定,组织干部科负责实施。

4)纪律处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或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予以免职。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则视情节轻重责令该领导干部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其非法收益应予以追缴。

6)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给予党纪处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领导干部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转移、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违反综合预算管理规定,挪用专项资金作奖金等福利性支出的;设置“小金库”或帐外帐,擅自销毁会计凭证帐册的;将财政性资金拆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对部门或下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闻不问,或对部门投资后存在的风险放任不管,造成损失的;与所办经营性经济实体存在“明脱暗不脱”的情况,并在企事业单位列支奖金、津贴及保险费用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则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责任追究自查情况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按下列要求报送:

1)责任人为党政组织的,报教育党工委并报教育纪工委;

2)责任人为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报教育党工委并报教育纪工委;

3)责任人为其他干部的,报教育纪工委;

3、对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立即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按规定报送。

4、党政组织在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中,应当区分责任人不同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任追究初步核实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本系统各单位党政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教育纪工委发现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党支部

20063

20084月修改

 

 

党政领导廉洁自律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党政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党政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政干部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促进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学校活动。

三、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际谋取私人利。

五、对涉外及与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人员有利害关系事项,应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政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要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

200491

2008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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