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性原则。即对所有求治的心理“病人”,不论心理疾患的轻重、年龄的大小、地位的高低、初诊再诊都一视同仁,诚心接待,耐心倾听,热心疏导,全心诊治。在完成患者的病史收集、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心理测定,并明确论断后,即可对其进行心理治疗。施治者应持理解、关心态度,认真听取病人的叙诉,以了解病情经过,听取病人的意见、想法和自我心理感受。如果施治者不认真倾听,表现得不耐烦,武断地打断病人的谈话,轻率地解释或持怀疑态度,就会造成求治者对施治者的不信任,必然导致治疗失败。另一方面,施治者又并非机械地、无任何反应地被动听取求治者的叙述,必须深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注意其言谈和态度所表达的心理症结是什么。因此该原则又可称为“倾诉”或“倾听”原则。 认真倾听求治者的叙述,其本身就具有治疗作用。某些求治者在对施治者产生信任感后会全部倾诉出自己压抑已久的内心感受,甚至会痛苦流涕地发泄自己的悲痛心情,这一结果会使其情绪安定舒畅,心理障碍也会明显改进,故接受性原则具有“宣泄疗法”的治疗效果。 2.支持性原则。即在充分了解求治者心理疾患的来龙去脉和对其心理病因进行科学分析之后,施治者通过言语与非言语的信息交流,予以求治者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使其建立起治愈的信心。一般掌握得求治者的第一手资料之后,即可进行心理治疗了。对求治者所患的心理疾病或心理障碍,从医学科学的角度给予解释,说明和指出正确的解决方式,在心理上给求治者鼓励和支持。要反复强调求治者所患疾病的可逆性(功能性质)和可治性(一定会治愈)。这对悲观消极、久治未愈的病人尤为重要。反复地支持和鼓励,可防止求治者发生消极言行,大大调动求治者的心理防卫机能和主观能动性;对强烈焦虑不安者,可使其情绪变得平稳安定,以加速病患的康复。在使用支持疗法时应注意:支持必须有科学依据,不能信口胡言;支持时的语调要坚持慎重、亲切可信、充满信心,充分发挥语言的情感交流和情绪感染作用,使求治者感受到一种强大的心理支持力。 3.保证性原则。即通过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精心医治,以解释求治者的心理症结及痛苦,促进其人格健康发展、日臻成熟。在心理治疗的全过程中,应逐步对求治者的身心症状、不良心理、社会因素和性格等心理缺陷的病理机制加以说明、解释和保证;同时辅以药物等其它身心综合防治措施,促使疾病向良性转化。在实施保证性原则的过程中,仍应经常听取病人的意见、感受和治疗后的反应,充分运用心理治疗的人际沟通和心理相容原理,在心理上予以保证,逐步解决求治者的具体心理问题,正确引导和处理心理矛盾,以进一步提高治疗效果。 上述三个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但接受性原则必须放在首位。治疗过程中心理气氛要融洽,务必让求治者把话讲清,一次不行,可进行多次,应要求病人高度合作,并注意保密原则,尊重病人的人格,取得求治者的高度信任,因为信任是心理治疗得以成功的基础。同时还应注意心理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原则。因为仅仅有施治者的保证,而不注意引导求治者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正确认知、充分调动自我调治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心理治疗效果的。 ——摘自洪恩在线心理健康版,http://www.hongen.com,原发信人: miaobs(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