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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2010-11-19  作者(来源):校长室

吴中路小学领导班子议事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1、凡事关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须经校委会研究决定。

2、讨论内容主要是贯彻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方面的问题;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与发展的有关措施;涉及学校全局需要协调的工作;学校的工作计划、总结、经费收支、人事调配、重要活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支部要求讨论的问题。

3、对提交的议题,相关处室和部门事先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汇报时要突出主题,观点明确,语言简练;讨论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反复论证,逐步形成正确的意见;决策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的原则。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一般不急忙作出决定,或放下次会议再议,或提交支委会讨论。紧急情况下由校长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每次的议事会议参会人员要集中听汇报,讨论时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献计献策,表明观点,不说与主题无关的话;并有专门记录员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有关群众需要知晓的问题利用周五政治学习时间向教职工通报;重大问题决定后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提倡民主活泼,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对不需要宣传或没有定论的问题,会后不得乱传乱讲;一旦形成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认真完成。

 

20089

 

 

吴中路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要求,不断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以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精神,根据徐汇教育党工委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的都适用于本项制度。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及上级行政领导部门对重大事项有决定的,一律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需要学校党组织审议的,则按照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教育改革发展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消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岗位人员安排:

11、教导总务处队部中层干部的任免。

12、教研组长指导教师的确定和调整。

13、其它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4、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5、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6、学校重要设备采购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7、预算外3万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18、预算外2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19、预算外1万元以上维修资金的使用。

20、预算外1万元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形式

第六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一般行政会议商量确定,再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党组织会议决定。如属行政会议可决定的项目,则按行政议事形式决策,如需经校务会议决策的,再按校务议事形式决策,会议记录送党组织备案,如必须由党组织决定的,则按支部议事形式决策,同时做好详细会议记录。

第七条: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须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召开,而且在决定某一重大的项目时,负责该重大项目人员必须到会。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决定的,则由校长会同有关人员审核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具体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2、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3、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

须提前2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4、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主持校长则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6、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7、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工公布。

第五章    

第十条:本制度自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2007326

 

 

 

 

 

 

 

 

 

 

 

 

 

吴中路小学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从制度上保证和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切实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细则。

一、参与决策的原则:

学校党支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参与决策的内容:

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任免,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规划,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招生工作等。

三、参与决策的程序和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一般行政会议商量确定,再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党组织会议决定。如属行政会议可决定的项目,则按行政议事形式决策,如需经校务会议决策的,再按校务议事形式决策,会议记录送党组织备案,如必须由党组织决定的,则按支部议事形式决策,同时做好详细会议记录。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各类会议,须符合法定人数方可举行召开,而且在决定某一重大的项目时,负责该重大项目人员必须到会。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决定的,则由校长会同有关人员审核决定,但事后必须及时召开有关会议予以确认。

4、对不同类别的事项,学校领导核心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后,应提交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并形成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有一定的会议形式和正式的文字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予以重视,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校长或学校相关会议。

1)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充分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形成党支部的意见或建议。

2)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事项,应有校长根据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党支部负责人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党支部充分讨论后,再形成意见和建议。

3)中层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的支出、重大基建项目的安排、对外交流活动以及人事安排,校级以上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与党支部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

学校党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意见,书记、校长要进行充分酝酿,取得共识。决策时要按照规划程序,进行充分的讨论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支部的优势,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误,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

1、责任制度。

支部党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员大会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支部的集体决定。党支部一经作出决议,党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支部大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自查制度。

党支部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公示、公开材料是否按规定告示、告知群众。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群众监督制度。

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不如实向党员大会介绍情况的;

4)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

5)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员大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吴中路小学党支部

 2008年9月22(修订)

   

吴中路小学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2007-12-06  
作者(来源):[暂无]

一、总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聘用学校教导处、总务处的中层干部成员,学校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成员的选拔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团体的领导干部成员的选拔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选拔聘用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任劳任怨,努力工作,成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组室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有胜任履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和校长负责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和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经历。

(三)提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提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副职的,应当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作三年以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总务主任一般应当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五)提任的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应当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

第八条: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可以从教师中直接选拔聘用,总务主任也可以从学校总务处工作人员中选拔聘用。

三、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支委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换届,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

(二)学校党支部全体支委成员;

(三)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

(四)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

(五)民主党派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学校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务会议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组织组织委员或人事干部负责操作。

第十六条:由学校校务会议根据党组织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校长在综合研究、讨论情况并与党支部书记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后,由校长确定考察对象。对拟进学校中层干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务会议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最后由校长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学校校务会议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成员人选,可以由校长与党支部书记取得共识后,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四、考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人事干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   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

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聘用建议方案,向学校校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学校校务会议成员,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二)民主党派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组室的主要负责人;

(三)民主党派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等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等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学校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学校党支部书记最后在考察结论材料上签字,对考察材料负责。

五、 酝 

第二十九条: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岗位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校务会议、党支部、中层班子等范围内进行。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校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校长提名,党组织负责考察,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第三十二条: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集体充分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三十三条: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一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则暂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者人事干部,逐个介绍中层干部岗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各自发表意见,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后,由校长决策,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七、任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教导处、总务处正副职等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提拔担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的,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学校中层干部等职务实行聘任制。教导处、总务处正副职务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两年,可以连续聘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科技总指导、艺术总指导等职务每个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四十条:对决定聘用的干部,由校长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一条: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校务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根据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进行限定。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男57周岁、女52周岁。年龄到限后,一般不再继续担任现职,但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表现和实际能力,可以继续留用。

第四十三条:对年龄到限,不再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指教导处、总务处等岗位),根据其在职期间表现,可以保留其中层干部的待遇,协助学校进行带教、教研、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公开选择、竞争上岗是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的方式之一。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中层干部岗位逐步实行公开选择、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择、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开选择、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回 

第四十七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学校校务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一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二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学校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聘用条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十一、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中层干部的相关待遇;

(二)不准以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代替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务会议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干部岗位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出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民主测评、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校务会议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八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校务会议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十二、 附 

第六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对校内机构调整,增设岗位的干部选拔和聘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中路小学教育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以及学校制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加强教育资金使用严肃性发挥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预算经费的安排:

1按照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和教育党工委会议讨论的总体框架和预算重点,以及教育局计财科确定的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每年5月在接到上级部门正式通知以后,学校组织人员开始着手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工作。

2根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由校长组织总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在校长审阅编制预算计划的基础上,由校务会议审议同意以后报教育局。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正式批复以后,再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核定要求执行学校年度预算计划。

3、在执行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过程中,按预算列明的金额和支款方式办理,对于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及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同时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和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二、部门预算经费的调整:

1、未列入预算但又须在年内开支的项目,学校应当作预算调整并填写立项报告,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通过内部决策程序执行,同时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2、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了学校通过内部程序进行决策后,还必须向教育局基建站提出申请,待上级领导同意的批复下达后,再由学校组织安排项目的实施。

3、以上调整预算的两种情况,按区预算调整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经计财科和财政局有关职能科室同意后实施,学校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私自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

2007326

 

 

 

 

吴中路小学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以及学校制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采购操作行为,按照徐汇区教育局采购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内容:

1、教育信息化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集成、设施工程、设备、服务购买等。

2、教育教学专用设备、常规设备、办公通用设备、以及其它有关的教育教学设备。

二、学校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权限:

1、教育信息化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集成、设施工程、设备、服务购买等项目。一般先由学校总务部门提出方案,然后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向信息技术部门及时提出申报,待正式批复下达后再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2、教育教学专用设备、常规设备、办公通用设备等项目。

1)年度计划项目和特殊项目。一般先由学校总务部门提出方案,然后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向基建站及时提出申报,待正式批复下达后再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执行。

2)学校零星采购项目。列入预算计划的则按照原计划执行,新增加的零星采购项目则向基建站提出申请,待批复下达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学校设施设备采购的年度预算:

1、每年4月学校及时向教育局计财科提出专项预算申请,包括教育信息化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集成、设施工程、设备、服务购买,以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常规设备、办公通用设备等项目申请,列入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则不执行。

2、学校自行选购的零星设备项目,应当从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出发,一般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出采购意见,然后由总务部门负责人制定出方案,再由学校行政会议正式商量后确定,最后由校务会议决策后再编入预算,年度预算方案上报学校党支部备案。

3、校长收到实施设备采购方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批阅意见,并会同会计中心联络员办好签名盖章手续,同时报送教育局计财科会计中心审批,在得到计财科预算反馈信息后开始执行年度预算,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有关渠道执行。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2007326

 

 

吴中路小学重大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以及学校制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了规范学校基建和修缮项目管理行为,按照徐汇区教育局重大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建项目的管理内容:

1、改建和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2、学校校舍和场地修缮项目的确定。

3、校舍基建和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

4、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确定。

二、基建项目的决策权限:

1、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通过内部决策程序执行,同时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2、金额在13万元的项目,除了学校通过内部程序进行决策后,还必须向教育局基建站提出申请,待上级领导同意的批复下达后,再由学校组织安排项目的实施。

3、以上两种项目的审议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后,报党组织决定后组织实施。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则向基建站提出立项申请,费用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三、基建项目的年度预算:

1、每年4月份向教育局计财科,提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预算申请,包括: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场地体育实施维修项目、校舍大楼基建修缮项目、专用教室改建装修项目,列入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没有列入预算的则不执行。

2、根据教育教学实际确需建立的项目,一般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出立项意见,然后由总务部门负责人制定出方案,再由学校行政会议正式商量后确定,最后由校务会议决策后再编入计划,重大基建项目计划上报党支部备案。

3、校长收到重大基建项目方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批阅意见,同时在办好有关签名盖章手续以后,则由总务处报送教育局基建站审批,在得到教育局基建站立项的反馈后,再开始组织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实施,同时及时做好年内经费的调整工作。

四、基建项目设施的管理:

1、教育局基建站确定的重大基建项目,由教育局基建站有关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安排相关人员协助基建站管理,同时做好基建项目资料的整理工作。

2、学校根据需要而确定的重大基建项目,聘请教育局基建站有关人员进行指导,项目具体管理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同时及时做好基建项目资料整理入档工作。

五、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确定。

1、教育局基建站确定的重大基建项目,由教育局基建站按操作程序进行选定,学校不参与任何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但安排学校相关人员协助基建站管理,并提供学校有关基本信息资料,同时协助做好基建项目资料的整理工作。

2、学校根据需要确定的重大基建项目,聘请教育局基建站有关人员进行指导,并根据《徐汇区教育局小额修缮项目的管理规定》,按施工单位资质和业绩选定施工队伍,选定的施工单位、项目设计、预算方案,一并送徐汇区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当同意批复下达以后再进行施工,同时做好基建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徐汇区吴中路小学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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